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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1299号

强阿浓与强惠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强惠金,强阿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惠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阿浓。

上诉人强惠金因与被上诉人强阿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强惠金在本案中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伟

审 判 员  潘晓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