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惠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阿浓。
上诉人强惠金因与被上诉人强阿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强惠金在本案中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伟
审 判 员 潘晓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