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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392号

原告曾建利诉被告袁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建利,袁仲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392号原告曾建利,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余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仲华,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关于原告曾建利诉被告袁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袁仲华的住所地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塘坎上12栋1门附12号,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