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陆久伦,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宋春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陆久伦与被执行人宋春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春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久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春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4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