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5行审1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886709-2。法定代表人杨嘉清,区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子文,区人社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庞建军,区人社区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南京江陵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机电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179471-X。法定代表人张如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军萍,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5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人社察理字[2015]第002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江陵机电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理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赵德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2009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玖拾伍元伍角叁分(22695.53元)(此款不含赵德瑞其个人应缴纳的9451.99元)。因被申请人江陵机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人社局2016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江宁人社察理字[2015]第002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润进
审 判 员 査 勇
审 判 员 高 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