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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4号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家连,该××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惠利。被执行人龚纪伟。被执行人刘红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西民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

一、许惠利、龚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刘红云对许惠利、龚纪伟在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许惠利、龚纪伟、刘红云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