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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70号

佛山市顺德区东禾包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轩家具厂、黄建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东禾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轩家具厂,黄建源,李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保涌工业区宝华路4号之一2。法定代表人赖远芳。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轩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居委会工业区建业路**号。经营者黄建源。被执行人黄建源,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深红,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地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轩家具厂、黄建源、李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轩家具厂、黄建源、李深红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69.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7.12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建轩家具厂、黄建源、李深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东禾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7092.2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因被执行人另案有房产处理,且有多案在本院执行,故需待该房产处理结果再决定该笔款项的分配事项;向佛山市五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黄建源名下登记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西路113号碧桂园豪庭九街8座2401室的房产及88号汽车位各一处,分别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76号案及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460号案依法首查封,经征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意见,其同意本院一并处理上述房产,并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房产正由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460号案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成功后,本案亦可参与财产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建源名下有小型汽车三辆(车牌号码为粤Xxxx**、粤Xxxx**、粤Xxxx**),上述车辆已被本院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460号及其他法院多案查封,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待扣押后再作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4016.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世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