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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财保144号

张振波与刘江枫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波,刘江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财保144号申请人张振波,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刘江枫,女,1982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申请人张振波以被申请人刘江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江枫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30万元。担保人王帅峰以其所有的×××号雅阁牌轿车为申请人张振波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江枫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30万元。

二、将担保人王帅峰所有的×××号雅阁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永芳

审判员张国军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