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梓润,男,2002年7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莹(王梓润之母),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梁桥路6号西环广场5号楼3A1(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申请执行人王梓润申请执行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王梓润课时费三万零八十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涛
审 判 员 张巍助理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