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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费231号

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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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231号原告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42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23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员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