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各泽金,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新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各泽金诉被执行人张新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各泽金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新伟偿还所欠工资款312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各泽金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新伟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张新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