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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吴名义与被执行人孙宗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名义,孙宗林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吴名义,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被执行人孙宗林,男,生于1966年11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我院执行吴名义与孙宗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宗林在我辖区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宗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孙宗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全成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巩 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