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23民初55号原告杨怀祖,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祖祥,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自广,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被告昆明实干水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温奕扁。被告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卢兴勃被告维西江海富川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维西县,住所地维西县维登乡富川村
法定代表人:蔡大富原告杨怀祖诉被告杨自广、昆明实干水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维西江海富川电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怀祖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怀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杨怀祖承担。
审判长 李吉光
审判员 李乐臻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