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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宁执字第00188号

农行宁都县支行、陈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行宁都县支行,陈新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宁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农行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庭芳被执行人陈新生本院于200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宁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宁民初114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10800.0元,承担执行费6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宁民初1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罗锦华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