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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51号

周某某与王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5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