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李伏保,男,汉族,194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崔涛,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保诉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保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伏保负担。
审判长蒋耀武
审判员余海娟
审判员马丽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