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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

李伏保与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伏保,崔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李伏保,男,汉族,194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崔涛,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保诉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保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伏保负担。

审判长蒋耀武

审判员余海娟

审判员马丽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