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490号原告义乌市真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丹溪北路407号。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玉兰路交叉口。诉讼代表人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周业莽,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真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在限定期间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真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文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