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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05号

李华宾、王得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宾,王得臣,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宾,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王得臣,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张鹏,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万博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总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李华宾、王得臣申请执行张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张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本院(2015)周民终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春芝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