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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432号

郑进华与郝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进华,郝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432号原告郑进华,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郝新江,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进华与被告郝新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进华以庭下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宗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