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锡艳。
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艳因与被告南充市安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家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