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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274号

张德发与王国发、张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发,王国发,张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发,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国发,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德艳,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殿龙

审 判 员  隋亚红

审 判 员  朱利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