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发,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国发,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德艳,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殿龙
审 判 员 隋亚红
审 判 员 朱利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