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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字第853号

田立火与华美龙、韩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立火,华美龙,韩建文,杭州耐诺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田立火,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美龙,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素英、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文,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素英、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耐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三江口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6265-7。法定代表人华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素英、潘晓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立火与被告华美龙、韩建文、杭州耐诺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4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立火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峰,被告华美龙、韩建文、耐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潘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立火诉称:2015年7月29日,华美龙、耐诺公司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田立火借款93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该借款到期后,华美龙、耐诺公司未予归还。华美龙、韩建文系夫妻关系,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田立火起诉来院要求华美龙、韩建文、耐诺公司归还借款930000元。

被告华美龙、韩建文、耐诺公司辩称:1、本案借款合同并未生效,田立火并未实际履行借款本金交付义务。2,华美龙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以耐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借款行为。因此,被告华美龙、韩建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田立火的诉请。原告田立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证明本案借款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华美龙、韩建文系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田立火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并未交付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故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7月29日,华美龙、耐诺公司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田立火借款9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10月31日;出借人于签订本借条同时将上述借款款项交付借款人,借款人确认签订本借条之日时已同时收到上述借款款项,不再另行向出借人出具收据确认收款之事实。另查,华美龙、韩建文于1995年8月22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华美龙系耐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处签字的行为,应理解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本案的借款人为耐诺公司。现田立火将华美龙作为本案共同借款人不妥,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田立火要求韩建文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耐诺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田立火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9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田立火提供的借条已经注明“出借人于签订本借条同时将上述借款款项交付借款人,借款人确认签订本借条之日时已同时收到上述借款款项,不再另行向出借人出具收据确认收款之事实”,说明事先双方认可此等交付方式。现耐诺公司提出本案借款未交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耐诺紧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田立火借款本金9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田立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1550元,由被告杭州耐诺紧固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蓝钦如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徐雁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