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670号
原告:蒋肖健,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吴飞燕,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XX,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冯春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肖健诉被告吴飞燕、XX、冯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6.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肖健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