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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670号

蒋肖健与吴飞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肖健,吴飞燕,XX,冯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670号

原告:蒋肖健,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吴飞燕,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XX,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冯春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肖健诉被告吴飞燕、XX、冯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6.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肖健负担。

审 判 长  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