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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1971号

赵先祥、刘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先祥,刘祯勇,谢邦卫,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971号申请人赵先祥,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刘祯勇,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谢邦卫,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帝标路。法定代表人刘祯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先祥与被申请人刘祯勇、谢邦卫、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先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祯勇、谢邦卫、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赵先祥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先祥对被申请人刘祯勇、谢邦卫、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