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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66号

王劲松、王承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劲松,王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劲松,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承伟,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承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承伟银行存款4849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建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