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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执310-1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王XX,行长。

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与陈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宏

审判员  王 珲

审判员  张朝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