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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催字第28号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28号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贾红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炳延、韩冰霜,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九堡支行,出票人杭州赛农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富田农化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号码为402000512680907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法忠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黄 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