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28号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贾红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炳延、韩冰霜,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九堡支行,出票人杭州赛农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富田农化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3日,号码为402000512680907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法忠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黄 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