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荣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子栋,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联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荣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南沙路支行(帐号:21109XXXXX)内的存款992651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南沙路支行(帐号:21109XXXXX)内的存款9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