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96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彦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