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1153号原告徐良平,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余守全,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徐良平诉被告余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良平诉称:余守全2009年9月11日因经营向徐良平借款10000元,余守全向徐良平出具借条,该款经徐良平多次催要,余守全一直拖欠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整;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余守全在答辩期内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徐良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证据三、原被告通话记录,证明被告认可欠款事实。被告余守全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证据。由于被告余守全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以上证据的确认,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9月11日,余守全因经营周转向徐良平借款10000元,余守全向徐良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言明:今借徐良平现金壹万元整。壹个月还。余守全2009年9月11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守全答应还款但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且躲避原告,故原告徐良平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守全向原告徐良平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徐良平要求被告余守全返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守全经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守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良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守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浩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