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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02号

黄绍增与罗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绍增,罗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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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902号

原告:黄绍增。

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福建。

原告黄绍增为与被告罗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罗福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晨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绍增的委托代理人童学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福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罗福建于2014年10月3日向原告黄绍增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借款后,被告罗福建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罗福建向原告黄绍增借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条上虽未载明出借人,但原告持有该借条并主张债权,应推定为债权人,故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绍增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0000元自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福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