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350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
被告: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军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兴海路一机021-03-602号的房产一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军名下的位于日照市兴海路一机021-03-602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明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