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保255号申请人王晓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张桂琴,女,1961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申请人王晓伟以与被申请人张桂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张桂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桂琴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1号楼1单元1-14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王晓伟和担保人李冬菊以其共有的松山区银河花园9号楼01051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41911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张桂琴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1号楼1单元1-14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元;
二、将申请人王晓伟和担保人李冬菊共有的松山区银河花园9号楼01051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41911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黎黎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可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