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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保255号

王晓伟与张桂琴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伟,张桂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保255号申请人王晓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张桂琴,女,1961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申请人王晓伟以与被申请人张桂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张桂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桂琴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1号楼1单元1-14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王晓伟和担保人李冬菊以其共有的松山区银河花园9号楼01051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41911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张桂琴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1号楼1单元1-14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元;

二、将申请人王晓伟和担保人李冬菊共有的松山区银河花园9号楼01051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41911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黎黎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可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