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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46号之一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王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王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存款人民币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