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存款人民币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