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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197号

井泉、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井泉;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井泉,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井泉与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井泉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6)新01执他5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346843.75元(其中含执行费5027.2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鹏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锡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