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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980-3号

黄佛明、佛山市田甲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佛明,佛山市田甲申商贸有限公司,吴永津,何爱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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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980-3号

申请执行人:黄佛明,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田甲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十四座首层P4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津。

被执行人:吴永津,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何爱珺,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永津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607092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