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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3044号

郑桂彬与大石桥市万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吉林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桂彬,大石桥市万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044号原告郑桂彬,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大石桥市万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周家镇车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吉林,董事长。被告王吉林,男,6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彬与被告大石桥市万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大石桥市万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桂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胜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