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谭顺富,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泸县奇峰强胜矸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奇峰镇,组织机构代码66275164-7。负责人钟正喜,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谭顺富与泸县奇峰强胜矸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正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