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772-1号
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仙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行、施艳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兴志,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
被告:杨远,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志、杨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皓
人民陪审员 冯柏良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应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