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第2034号
原告:阮玉林,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场生,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须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被告:乔须海,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玉林诉被告乔须成、乔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玉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乔须成、乔须海118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乔须成、乔须海银行存款1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卢德芝、徐克柱名下蜀山区井岗路1289号原山公馆43幢1001号(房地产权:合蜀字第8140090175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