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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宁执字第00112号

彭先炳、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先炳,张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宁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彭先炳被执行人张小华本院于200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先炳与被执行人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宁民字第50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宁民字第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平生

审判员  罗锦华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