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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517号

张广平与被告白光新、季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平,白光新,季坤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517号原告张广平。被告白光新。被告季坤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平与被告白光新、季坤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光新、季坤凤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白光新、季坤凤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葛晓鲁

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守 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雨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