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源知,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莉,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季,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易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向源知、向莉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6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源知、向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北碚区碚峡西路9-37-3-2房屋产权既不属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又不属于第三人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然而他们恶意串通利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违法运用行政判决书侵占向源知的合法财产,法院未经行政复议超越职权判决,维持碚房拆裁字(2010)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未主张我们提出的回避申请。
一、二审法院故意遗漏诉讼请求,未判令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给与向源知、向莉职工工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在本案审查中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向源知、向莉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其主要诉求是,请求撤销的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碚房拆裁字(2010)2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这一行政裁决行为,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在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碚法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向源知、向莉的起诉正确。向源知、向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主张。综上,向源知、向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向源知、向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永铭
审 判 员 许 勇
代理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