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行初字第135号

陈鸿祥与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陈鸿祥,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135号原告陈鸿祥,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小敏(系陈鸿祥之女),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委托代理人吴章明,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向高,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许建平,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75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宾,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鸿祥因诉请确认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福建省莆田市龙桥街道洋西村村民,被告在没有立项、环评、规划、征地批复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以电商未来城项目名义实施征占土地2亩,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土地。被告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征占原告土地行为属于侵权、违法无效,并请求恢复土地原状,赔偿造成的损失20万元。经庭审释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陈述的内容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进行土地征收,这个是笼统的陈述,土地征收行为是一系列的行为,原告无法明确是土地征收的哪个环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2、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未实施土地征收行为,不是适格被告。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辩称,1、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2、洋西片区改造涉及的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2008年度第一批次以及2014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手续是合法的,原告电商城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具体位于2014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范围内。3、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不是征地组织及实施单位,不是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本案原告明确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基于被告强征其土地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原告对被告征收行为已另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对该案本院已经作出(2015)宁行初字第134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鸿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昌铅

代理

审判员  杨礼崧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