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申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克涛,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人民路与天津路交叉口。
诉讼代表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系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再审申请人吴克涛因与被申请人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沭商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克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克涛��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克涛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克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曼莉
审 判 员 谢朝晖
代理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云飞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