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法院(2015)浔行审初字第28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4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