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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293号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法院(2015)浔行审初字第28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4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