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4721号原告周星辰,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国平,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辰与被告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周星辰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周星辰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5350元,但原告周星辰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周星辰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审 判 员 叶越多
代理
审判员 蔡艳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