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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4721号

周星辰与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星辰,黄国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4721号原告周星辰,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国平,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辰与被告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周星辰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周星辰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5350元,但原告周星辰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周星辰承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审 判 员  叶越多

代理

审判员  蔡艳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