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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1号

(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1号杨秀金诉张桥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金,张桥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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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1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金,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张桥平��男,1984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关于杨秀金诉张桥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桥平应向杨秀金支付承揽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张桥平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杨秀金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桥平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桥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桥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桥平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马伟坚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