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461号
原告:卢建金,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范雪锋,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金诉被告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建金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苏燕
人民陪审员 娄志芬
人民陪审员 凌三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