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32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亦山,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丽云,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鹏云,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郭亦山、徐丽云因与被申请人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郭亦山、徐丽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郭亦山、徐丽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亦山、徐丽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虹
代理
审判员 董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妍·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