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婉玲。
委托代理人:马怀志,系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鸿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8号加悦大厦1320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劲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嘉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鸿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天喜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张纯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志豪张罗澜 百度搜索“”